继少昊之后是帝颛顼的治理。
因为它与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相比,没有什么专门性可言,全国人大常委会也从未宣布要成立什么开发区专门人民法院。而最高法院批复组建开发区法院的行为,不仅不是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而且背离了全国人大常委会赋予其解释法律权力的初衷。
也许有人会说,最高法院可以通过指定管辖的方式,将法律规定的普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交由开发区法院管辖。(注:参见乔晓阳、张春生主编:《选举法和地方组织法释义与解答》,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480页。人民法院选择了以服从法律为天职,就意味着选择了保守而不是改革。但是,由于开发区不能设立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那么,开发区法院的院长、副院长等组成人员由哪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任免?是由开发区所在行政区划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来选举或者任免,还是由它所在行政区划的党委任免,甚至是由它所在行政区划的一级人民法院任免?选择其中任何一种方式都是违背法律规定的。法所能规范的是成熟的已经被认为是规律性的社会关系,正是基于此它才具有稳定性和权威性。
但即使是这样,这个法律询问的请示还是被法工委明确地否定了:在河南省郑州矿区设立郑州矿区人民法院,没有法律依据。根据《宪法》第30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划中不包括开发区。7.确立了国家机构的分权体制,权力制约原理在其中亦有所体现。
基于以上基本情况认识,笔者形成了这样几点看法: 1.中国的反宪政派没有前途,但他们的言行具有双重政治影响力。因为,当年追求民主宪政的言论,是中共最高层反复重申过的政治主张,应该视为或至少在外界看来表达了全党共识。党权与民主法治之间的紧张关系,始终全面具体生动地反映在中国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生活的一切方面。[2] 在孙中山的宪政思想中,中共1949年前在不同场合表示认同的内容主要有:国民主权;民主和普选;自由,尤其是人身自由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的自由;人人平等和各民族平等;地方自治。
1949年后的大约前30年,中国蒙受的诸多宪法灾难,基本上都是党权绝对、党权过度膨胀失去有效制约造成的,其中毛泽东个人极权专制,也不过是党权绝对的表现形式之一而已。泛宪派主要由崇尚多党平等竞争和实行三权分立体制的各阶层人士构成,政见具有浓厚革命自由主义和革命民主主义色彩。
2013年,中国社科界尤其政治法律学者的言论显示的选择倾向很明白:要宪政还是要专制,已经不是中国社科界关注的真问题,中国要宪政确定无疑;怎样开辟通向宪政的现实道路才是真问题。在这个方面,中国当下实际上是两种说法并存:第一种说法,是中共执政(党的领导)与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可简称民主法治)是完全一致的,意即中共执政与民主法治是一回事,只要中共执政就等于实现了民主法治。82宪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一方面是三派对中共执政之宪法地位和中共党权的态度不同:反宪政派认为中共应该始终享有绝对的和无限的权力,因而反对明确党权范围,反对制约党权和规范党权行使程序;泛宪派不承认中共不经竞争性选举长期执政的宪法资格,主张在宪法中拿掉中共继续领导国家的宣示,允许多党自由、公平地竞争执政地位。
但是,上述话语在中国被官民双方很多人解说为否定宪政,认为是不让再研究和讨论宪政。如果说反宪政派所认同的是新型专政,那么社宪派和泛宪派就都认同自由主义。西方敌对势力和海内外自由化分子无不力主宪政,为什么?就是因为他们把宪政看作是最有可能改变中国政治制度的突破口,作为图谋推翻四项基本原则(指中共的领导、马克思主义、人民民主专政和社会主义道路——引者)的政治策略和途径。在当今中国,反宪政派在理论上和道义上坚持的还是早已垮掉的那些老套路,近乎丧尽民意。
应该说,从立宪角度看,八二宪法已经形成了以违宪审查为核心内容的宪法监督体制的基础性框架。在这方面,贺卫方教授比较有代表性,他认为:知识人更需要做的是正本清源,描述和论证宪政得以实现的真正路径,从而逐渐形成一种足以制约专横力量的舆论和观念环境。
反宪政派的政治影响力表现:一方面竭力阻扰有实质意义的政治乃至经济体制改革措施,力求维持政治法律秩序之现状,因而不时牵制社宪派;另一方面又有力地遏制泛宪派。只要落实这种限制,宪政就有了真实的内容。
我注意到,面对这种状况,反宪政派人士从来没有拿出应对这种局面和争取建立多党自由竞争体制的方法和策略。他们希望走一条真正改良主义的道路,其核心内容实质上是在承认中共长期执政之宪法正当性的前提下,明确中共党权范围、规范党权行使程序,并通过确保司法独立、落实违宪审查来切实保障个人的基本权利或基本人权。另一种说法,则是认为中共执政与民主法治之间是你死我活的关系,完全不能共存。但社宪派人士针对法学界泛宪派有代表性人士批评道:他们想要做的事其实是拿掉宪法对社会主义和中共领导地位的确认,也就是要中共放弃固定执政地位,容许多党竞争。例如,《宪政与人民民主制度之比较研究》的作者是打头阵的,但她在中国人民大学实际只是一个副教授,院聘教授是退休时法学院给的一个安慰性头衔,不算学校的教授。[12]郑志学:《认清宪政的本质》,《党建》2013年第6期。
……我们现在要的民主政治,是什么民主政治呢?是新民主主义的政治,是新民主主义的宪政。不仅上述《认清宪政的本质》一文的作者郑志学用的是非实名,《人民日报》海外版、《环球时报》中文版上发表的数篇否定宪政的文章的作者,也都是署的非真实姓名,如"仲呈"、"任凭"、"马钟成"、"郑里"、"高翔"等等。
[19] 反宪政派人士对泛宪派,一方面指责他们认定社会主义制度只能导致‘极权、‘专制,而唯有实行‘宪政,才有民主和自由;为了实行自由、民主的宪政,只能颠覆中国的社会主义宪法和社会主义制度。纵观泛宪派人士近几年关于宪政的言论,其内容都没有超出Charter08所提政治主张的范围。
Charter 08中确实有一些完全不能或极难与现行宪法调和的内容,或许正是这些内容,构成了泛宪派坚持的主要观点: 1.在宪法上否定国家领导权为中共所固有,要求实行多党自由公平地竞争的体制。所以,反宪政与宪政之间,理论上学术上不可能有势均力敌的较量。
10.1982年以来中国宪法中新增加的重要宪政因素。遗憾的是,反宪政派和泛宪派对此都缺乏足够认识。[8]这种观点得到了一部分官方人士较大程度的认可,但在中国社科界支持者甚少。中华人民共和国前后四部宪法的文本,都继承了辛亥革命的这个成果。
[31]我非常赞成这个看法。这双重政治功能决定了他们与执政党复杂关系的不同现实表现。
5.确立了代议民主的根本形式和普选原则。在这种情况下,泛宪派人士对基于一般公理和民意对宪法法律实施中出现的弊端和执政党的一些方针政策提出批评,包括尖锐的批评,是完全符合人民和国家整体利益的,尽管这些批评并不一定都有道理。
人民的自由和权利很多,但目前全国人民最迫切需要的自由,是人身居住的自由,是集会结社的自由,是言论出版的自由。多少年来,这些宪法内容一直是执政当局施政的基本方针,也就是说,宪法的这些内容一直是在实施着的。
中国学者今天在现行宪法框架内坚持宪政主张,当然不是要照搬西方宪政民主模式,而是希望实行社会主义宪政。社宪派是在反宪政派与泛宪政派之间进行调和,寻求妥协的一种表现。反宪政派要维护既得利益,泛宪派要求获得他们自认为应该得到但实际上被剥夺的利益,而社宪派要求通过改革公平分配全部利益并借此享有自己应得的那部分利益。3.宪法规定执政党权力受宪法法律限制。
反宪政派有代表性的文章写道:绝大多数主张‘社会主义宪政的学者,其实认同的还是自由主义思潮,只不过要通过和平演变的方式最终达到‘资本主义宪政的目的。但是,权大于法律和权大于党章,是中国社会政治生活中的常见现象。
与此相联系的改革应该是比较容易为各利益相关方接受的,如果言行都受理性支配的话。在这些话语对立后面是现实的经济政治利益冲突。
媒体访谈难以找到教授反宪政,发表反宪政文章者多数不敢署实名,学者型官员中也甚少有人出面帮腔。受委托者行使权力的范围,只能以国民委托的内容为限,必须服务于国民的根本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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